律师观点分析
刑事案件辩护成功案例:温俊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自首法定从轻情节
案情简介
被告人原系成都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,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刑事立案侦查。案件侦办阶段,当事人先行自动到案,如实供述了收受现金、车辆的客观事实。案件移送法院审理后,当事人对于涉案车辆是否应当纳入受贿犯罪数额,提出法律层面的辩解,并非否认客观收受财物的基础事实。
本案辩护难点在于:司法实践中,部分办案机关容易混淆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和拒不认罪二者边界,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对财物定性提出异议,很容易被认定为不成立自首,进而丧失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核心情节。当事人委托温俊律师作为辩护人,希望专业律师厘清法律边界,保住自首认定这一关键从轻量刑情节。
办案经过
接受委托后,温俊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,梳理全部案卷证据材料,会见当事人,厘清案件事实脉络。 温俊律师确立整体辩护思路:本案优先坚持无罪辩护的基础方案,同时重点发力自首情节的辩护论证。
在庭审准备阶段,温俊律师重点研究自首司法解释: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,即便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,不影响自首成立。温俊律师精准区分两个概念:一是否认案件客观事实(否认收钱、收车,属于不能认定自首);二是承认客观事实,仅针对法律定性、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辩解(属于对行为性质辩解,不影响自首)。
庭审过程中,温俊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辩护意见:当事人自动投案,如实交代收受现金、汽车的客观事实;当事人庭审中提出车辆不应计入受贿金额,仅仅是对该笔财物的法律评价、行为性质的辩解,并没有推翻已经如实供述的基础客观事实,完全符合自首认定条件,应当认定自首。
案件结果
人民法院采纳温俊律师的辩护意见,认定被告人成立自首。法院裁判观点明确:被告人自动投案,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收受现金及汽车的事实;庭审中虽然提出涉案汽车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辩解意见,但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,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,对温俊律师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
当事人成功保留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,获得法定从轻处罚基础。
律师观点
温俊律师: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一个法律误区,认为只要在法庭上提出辩解、对罪名或者财物定性有不同意见,就等于不认罪,自首就不能成立。这是对自首制度的片面理解。
自首成立的核心要件有两点:第一,自动投案;第二,如实供述主要客观犯罪事实。 如实供述,要求供述客观发生的行为事实,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认同公诉机关对该行为的法律定性。当事人承认 “我收了对方车辆、现金” 这个客观事实,但是认为这个行为在法律上不属于受贿,这就是典型对行为性质的辩解。当事人没有虚构、隐瞒客观行为,仅仅是对法律适用有不同理解,该辩解权利受到法律保护,不会因此丧失自首情节。
温俊律师提示广大刑事案件当事人:
1.自动投案之后,如实交代案件客观事实非常关键,不要随意隐瞒、篡改事实;
2.如实供述不等于必须全盘认可公诉机关的全部法律认定,刑事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,可以对行为性质、犯罪金额、罪名认定提出合理辩解;
3.自首是法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可以争取免除处罚;该量刑情节对最终判决结果影响极大,刑事案件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,固定有利情节,守住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。
刑事案件的辩护,事实辩护与法律定性辩护可以并行。辩护人可以在坚持无罪辩护的前提下,同时向法庭争取认定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。本案就是典型案例:温俊律师在作无罪辩护的基础上,同步论证自首成立,最终法庭采纳自首辩护意见,为当事人争取到重要法定从轻情节。
温俊律师